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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对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继续予以免征印花税的通知

财税〔2004〕173号
2004-11-05

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

对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继续予以免征印花税的通知

财税[2004]173号

上海、深圳市财政局、国家税务局:
为支持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,经研究决定,从2003年1月1日起,继续对投资者(包括个人和机构)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。
请遵照执行。

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

二○○四年十一月五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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